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專校院邀請外國學術教育人士來臺短期訪問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邀請外國學術
    教育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並進行學術演講,或擔任研討會、研習會之
    主講,或提供技術指導,以增進瞭解,促進學術合作關係,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國內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外國學術教育人士,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
    籍,且非大陸、港澳人士,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部年度專案補助之外國學術教育人士。
  (二)學校自行邀請之重要或具發展潛力之友我外國學術教育人士。

四、學校申請補助時,應於預定邀訪日期二個月前備函檢附下列資料報本
    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邀訪外賓申請表(如附件)。
  (二)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本部審查後,依其效益及均衡原則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
    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一)外賓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商務艙機票一張。
  (二)在臺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最多以七日為限。
    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一)外賓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在臺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六千元,最多以七日為限。
    前二項所定在臺每日生活補助費,包括食宿、交通、接待雜支費用等
    。

六、經本部審查核准後,費用由各申請單位先行墊支,於事後十五日內(
    同一會計年度)檢附預領收據(機票款及在臺生活補助費二項總計)
    、機票存根影本(外賓應在影本上簽名,票款按銀行匯率折算為新臺
    幣)及收支結算表,註明核准文號,並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
    表),備函送本部辦理核撥歸墊事宜。經費執行及報結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核撥
    。

七、同一申請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已核准補助者,應予撤銷。

八、重要文教組織經本部核定邀訪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