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
    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
    式等出版品。

三、各類出版品應送存一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
    事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
          郵寄、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
          信封外註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 (詳附件一-四)以
          利清點核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
          訂格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圖書送存應併同未加密 PDF(含封面、目次、內容、版權頁)
          檔案送存。
    (五)數位形式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電子書刊送存閱
          覽服務系統」,並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經本館檢
          查有不符者,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重新送存。

四、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應於發行後三十日內送存;期刊
    報紙應於發行後十四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發行日;
    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一日為準。

五、出版人逾本要點第四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將通知限期三十日內完成
    送存。屆期仍未送存,則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處以罰鍰。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