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
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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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
式等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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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出版品應送存一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
事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
郵寄、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
信封外註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 (詳附件一-四)以
利清點核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
訂格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圖書送存應併同未加密 PDF(含封面、目次、內容、版權頁)
檔案送存。
(五)數位形式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電子書刊送存閱
覽服務系統」,並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經本館檢
查有不符者,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重新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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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應於發行後三十日內送存;期刊
報紙應於發行後十四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發行日;
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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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人逾本要點第四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將通知限期三十日內完成
送存。屆期仍未送存,則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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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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