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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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現行法規)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
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寄送為止。
2.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
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
    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
    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
    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
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
    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
其他目的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