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項次變更,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
    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
    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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