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一、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項次變更,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 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 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