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
分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包括詳細記事),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學校審定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
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請撥補
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用語,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
    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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