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協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超額
    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超額教師,指學校因科、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
    現有員額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之教師。

三、各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訂定超額教師處理要點,並依下列
    順序辦理:
    (一)各校對於超額教師,應按科別先於核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因
          應,並以具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二)超額教師於核定編制員額內無法調整因應時,學校應自行協調
          ,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附表一)及積
          分表(附表二),函報教育部辦理遷調或介聘作業。

四、各校協調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自願優先原則: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優先。自願人數多於超額
          人數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服務年資相同時,以
          年長者優先;服務年資及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經協調無人自願列為超額教師或自願人數不足時,以在本校服
          務年資較淺者為先;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為先;服
          務年資及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科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先後。

六、教育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之輔導遷調或介聘,應由國
    教署成立工作小組,由國教署副署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機關
    代表、學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之。

七、經達成遷調或介聘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進入不適任教師
    處理流程中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等情形之教師外,學校應予聘任
    。

八、經達成遷調或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新學校報到,逾時未
    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除列入下學年度超額教師優先介聘外,學校並
    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九、超額教師經輔導遷調或介聘後,原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如有相同
    科別出缺時,原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如有
    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非自
    願超額教師不願返校服務者,應簽訂切結書,並喪失優先返回原校之
    資格。

十、非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經輔導遷調或介聘至新學校,自該遷調或介聘
    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十一、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作業時程,由國教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