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
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
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
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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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落實教學創新、發
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
共性檢核)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深耕
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
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
資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
制內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
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
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
大猷先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
究著作獎。
3.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技術
聯盟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攻頂研究計畫、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
研究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年度
內有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有三個(學)
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不
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或產學研究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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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
彈性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
經費: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三十六萬元以
上者。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彈性薪資一年二十四萬元以上者。
(3)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本部
亦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包
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教師
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學術
研究費。
(二)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
限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三)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
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
將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
費總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四)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作其
他用途。
(五)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原任
職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經費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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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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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內容:
1.申請清冊一份。
2.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
項申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
並敘明申請人數及獲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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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結報: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經費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
款者,應繳回本部。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
者,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
申請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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