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
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
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
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有關外
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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