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
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
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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