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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校長任期)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 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 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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