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
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
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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