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
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
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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