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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