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
        、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二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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