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