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 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 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退)學、學分抵免、暑期 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 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