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
        目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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