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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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
    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
    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
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未將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畢業生
    ,列為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入學考試資格之一
    ,致前開國外畢業生無法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二、為擴大吸引僑外生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參考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放寬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
    學校二年級之國外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增加國外畢業生入學管道,提供多元就學機會,爰修正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資格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招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
    畢業生入學後,應視學生於國外之修業情形,採取應有之配套措施,
    如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以維護高等教育品質,
    爰增訂第二項。
四、本標準所稱二年制專科學校係指設立於專科學校或科技大學及技術學
    院之二年專科學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
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
    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