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
    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
    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
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未將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畢業生
    ,列為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入學考試資格之一
    ,致前開國外畢業生無法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二、為擴大吸引僑外生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參考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放寬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
    學校二年級之國外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增加國外畢業生入學管道,提供多元就學機會,爰修正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資格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招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
    畢業生入學後,應視學生於國外之修業情形,採取應有之配套措施,
    如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以維護高等教育品質,
    爰增訂第二項。
四、本標準所稱二年制專科學校係指設立於專科學校或科技大學及技術學
    院之二年專科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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