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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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