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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