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之籌設,由教育部依國家教育政策,並審酌全國各地情形核定
  之;其籌設計畫,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擬訂;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由
  直轄市政府擬訂;私立專科學校,由創辦人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擬訂。
  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
  規定。

  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學校所在社區公
          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
          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
          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
          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六
          千平方公尺,並於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需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
          算。
    (三)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
          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
              │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
              ├───┼───────────┤
              │商業類│                      │
              ├───┼───────────┤
              │護理類│                      │
              ├───┼───────────┤
              │語言類│十                    │
              ├───┼───────────┤
              │醫技類│                      │
              ├───┼───────────┤
              │藥學類│                      │
              ├───┼───────────┤
              │家政類│                      │
              ├───┼───────────┤
              │藝術類│                      │
              ├───┼───────────┤
              │體育類│十二                  │
              ├───┼───────────┤
              │工業類│                      │
              ├───┼───────────┤
              │農業類│                      │
              ├───┼───────────┤
              │海事類│十四                  │
              └───┴───────────┘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
          足夠之教學、輔助設備及實習場所。
    (二)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
          設施及功能,學校於招生前應有三萬冊(件)之圖書藏量,設
          立後三年內應達到基本圖書量六萬冊(件)以上,每科專業期
          刊至少應有十五種,所具有之圖書應注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
          量並重。
  四、師資:
    (一)全校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
          五以下。
    (二)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
          師人數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專任教師之計算方式如下: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得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
            以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
            分之一。
  五、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配合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購地、租地、建築、設
          備等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之經費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專科學校設立後,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條件之達成情形,
  教育部得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設科、招生人數、學雜費調整及獎補助費之
  參據。

  教育部為審核專科學校之設立,得組成專科學校設立審議委員會辦理之
  。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得依原有之規模繼續招生。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