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
碩士班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
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
    為二十學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二類。但書規定前開課程不包括碩士以上課程
    之理由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初期屬試辦性質。
  (二)參考非正規教育學習
        成就認證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內容具有相當於專
        科學校副學士及大學學士班課程。
  (三)職業繼續教育係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之教育,多屬實務應
        用型課程內涵,相當於高級中等至學士班階段課程。故暫不納入
        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課程。
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職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包括學分採計事
    項,爰第二項明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以學分課程為
    限。至非學分課程之開設,得逕依職業訓練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第二項第一款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分之計算方式,係參考非正規教育
    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及專科以上學校推廣
    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學分授予具一定品質。
四、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職業繼續教育學分數之計算方式,係參考非正規教
    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單科學分課程認可上
    限計算說明如下:連續上課二週,每週天,每天八小時,合計八十小
    時,採計學分數約為四學分至五學分,故單科認可之學分數以六學分
    為上限。至於總學分數二十學分之計算,指職業訓練機構申請學分認
    可,一次申請上限為二十學分,而二十學分係參考一般大學正規學制
    一學期開課約開設十八學分至二十二學分訂定。由於屬辦理初期,故
    總學分數先予規範不超過二十學分,日後俟辦理情形再行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