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核定後之實施計畫,於招生簡章載明開班名稱與時間、 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與內容、收費與退費規 定及相關事項。
一、明定招生簡章應載明事項。 二、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定實施計畫後,由職業訓練 機構訂定招生簡章並辦理招生。 三、至於招生規定因職業繼續教育課程非授予學位,故無須報學校主管機 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