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核定後之實施計畫,於招生簡章載明開班名稱與時間、
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與內容、收費與退費規
定及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明定招生簡章應載明事項。
二、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定實施計畫後,由職業訓練
    機構訂定招生簡章並辦理招生。
三、至於招生規定因職業繼續教育課程非授予學位,故無須報學校主管機
    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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