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其專長領域應與系科專
業實務技能相關。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
    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二、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
    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三、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四、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五、其他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
    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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