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專家有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業界專家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
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
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
用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移列。
二、為避免有本辦法所定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情事者進入校園,爰於前段
明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已聘
任者,應定期查詢,以確實遏止有本辦法所定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情
事者進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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