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
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過渡規定係因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技術及
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
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為避免上開規定影響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
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之現職教師任教權
益,故予增訂。
三、惟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對於無法在過渡期間通過教師甄選
並受聘公立學校之合格教師,渠等可能因長期代理或師培時期尚未及
因應,致無從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工作經驗,而於過
渡期後無從參加教師甄選及受聘,故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
訂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
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受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限制;又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渠等教師
之聘任順序,應以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優先,亦將其納入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四、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意旨,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項規定,業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納入,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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