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057981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
訂定發布。因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已將本細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關於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
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過渡規定予以納入並調整之,故刪除本細則第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另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
稱薪給,指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
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查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教師法修正公布
後,已刪除該法修正前第十九條規定,故配合教師法修正本細則第七條援
引法規名稱。爰修正本細則第六條及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
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過渡規定係因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技術及
    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
    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為避免上開規定影響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
    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之現職教師任教權
    益,故予增訂。
三、惟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對於無法在過渡期間通過教師甄選
    並受聘公立學校之合格教師,渠等可能因長期代理或師培時期尚未及
    因應,致無從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工作經驗,而於過
    渡期後無從參加教師甄選及受聘,故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
    訂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
    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受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限制;又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渠等教師
    之聘任順序,應以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優先,亦將其納入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四、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意旨,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項規定,業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納入,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
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立法理由〕
查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已刪除該法修正前第十九條規
定,其修法理由係稱「教師之待遇,因教師待遇條例已有相關規定,爰刪
除本條。」爰配合修正本條援引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