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 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查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已刪除該法修正前第十九條規 定,其修法理由係稱「教師之待遇,因教師待遇條例已有相關規定,爰刪 除本條。」爰配合修正本條援引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