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
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
校及大學之資格。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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