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以專班方式辦理。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
得隨一般科、系附讀;其隨班附讀之該班總人數,以六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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