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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以專班方式辦理。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 得隨一般科、系附讀;其隨班附讀之該班總人數,以六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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