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審查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辦理專科學校推廣教育,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
    水準,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名稱
    字樣,並註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其師資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由本校專任
    教師授課為原則。

四、各校開辦推廣教育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五、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學分
    班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五十人為限,並以專班方式辦理,非學分班
    每班招生人數得比照學分班招生人數增加二分之一倍。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之班次每學期(或每期)授課時間以十八週為原則,
    且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其因部分科目實際需要,得酌減上
    課週數。但不得低於十二週。

七、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習十八學分為原則(
    含校內、校外及遠距教學),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實習或實
    驗課程,每一學分至少修讀三十六小時。

八、推廣教育上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其採校外教學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
        場地為原則,並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本部核准。
  (二)利用前款以外其他校外教學場地,並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執照
        影本)、消防安全檢查、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及
        衛生安全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其情況特殊者,得邀集相關單位會勘。

九、各校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免報部。各校應於每學年度結
    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
    (如附表一、附表二)彙報本部備查。

十、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招生簡章中應載明本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不授予畢業
    、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
    理,及修讀學員之權利義務(如學分、學雜費收費之收退標準、使用
    校內設備、圖書......等)等相關事項。

十一、各校推廣教育班次名稱及相關訊息,應於開班一個月前登錄於學校
      網站,供各界查詢。

十二、各校推廣教育收費基準由各校依教學成本自行訂定,經費之收支,
      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訂定收支管理辦法後報本部備查。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其退費標準比照正式學籍生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