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職免試登記入學方案分發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及高職免試登記入學方案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登記分發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應成立各工作小組,辦理該區
    報名登記、資料登錄、成績轉換、統計、排序、分發等事宜。

三、申請分發之學生,僅限選擇一個分發區申請登記分發,如同時向二個
    以上之分發區申分發,取消其登記分發之資格。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
    學委員會應加強查核作業,避免學生重複登記分發。

四、申請分發之學生,應屆國中畢業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原肆業學校提
    出申請,學校於六月中旬前將申請分發學生名冊送各區高職免試登記
    入學委員會辦理報名,接受分發。二十二足歲以下非應屆國中畢業生
    則向各區辦理個別報名,申請接受分發。

五、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應於七月中旬前,將該區申請分發學生
    之成績,依「高職免試登記入學方案」分發依據成績處理要點之規定
    ,進行成績之轉換、統計、排序處理,並列印分發成績通知單,供學
    生填寫志願,及辦理分發使用。

六、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應於七、八月間,依學生分發成績高低
    順序及其志願,辦理分發事宜。

七、各區聯合分發結束後未額滿之校科,其缺額各高職學校得自行受理學
    生申請登記分發入學。

八、特殊類科學生、持國外學歷成績證明學生及未獲三年完整五等第九分
    制之應屆畢業生等,其分發事宜由各登記分發區甄選辦理。

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
    辦理國文、英語、數學三科統一命題定期考查成績處理及登記分發工
    作之費用,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並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可,向學生酌收登記報名費。

十、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應依本原則規定另定分發作業細則。

十一、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各區高職免試登記入學委員會得訂定補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