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
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職業學校之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職業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班,其修業年限分一年
段、二年段、三年段,得分年修習。
第一項同等學力之標準、甄試、登記、分發及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入學方式更富彈性,爰將「入學試驗及格」修正為「入學考試
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俾將現行入學方式如
入學考試、技能(藝)競賽、運動成績優良、資賦優異、蒙藏學生
之甄試錄取、延教班登記入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學科成績優異得保送
等予以納入。
二、配合多元化入學方式,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修正為「以三年為原則」
;並刪除「但戲劇職業學校,不在此限」之規定,以符合職業學校
現況及因應未來職業學校發展趨勢。
三、增列第三項。俾將已實施九年之延教班實驗計畫納入條文中,並定
名為「實用技能班」,使其成為正式學制之一。
四、增列第四項。俾適應多元化入學方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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