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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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職免試登記入學方案分發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8日
  職業學校入學資格,須曾在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
  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
  職業學校之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職業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班,其修業年限分一年
  段、二年段、三年段,得分年修習。
  第一項同等學力之標準、甄試、登記、分發及保送入學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入學方式更富彈性,爰將「入學試驗及格」修正為「入學考試
      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俾將現行入學方式如
      入學考試、技能(藝)競賽、運動成績優良、資賦優異、蒙藏學生
      之甄試錄取、延教班登記入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學科成績優異得保送
      等予以納入。
  二、配合多元化入學方式,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修正為「以三年為原則」
      ;並刪除「但戲劇職業學校,不在此限」之規定,以符合職業學校
      現況及因應未來職業學校發展趨勢。
  三、增列第三項。俾將已實施九年之延教班實驗計畫納入條文中,並定
      名為「實用技能班」,使其成為正式學制之一。
  四、增列第四項。俾適應多元化入學方式需要。
2. 高職免試登記入學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3日 (現行法規)
一、為落實高職免試入學方式多元化,促進國中正常教學,發揮高職自主
    選才功能,增進學生適才適性發展,除目前已實施之推薦甄選、自學
    方案、技(藝)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等入學方式外,特依據職業學校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