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學校日校職業類科、實用技能班或職業學程,為提供就業前
    準備教育,得與相關性質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
    班」(以下簡稱本班)。

三、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係指,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
    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專職教育。

四、學校辦理本班,應於一年級上學期課程結束後,針對有就業傾向之學
    生,規劃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供學生選讀。

五、本班課程配合專職教育需要,得在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之各科教學科
    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時數參考表,依課程架構原則做學年間課程彈性
    調整。寒暑假期間配合課程之實際需要,得在校內排課實施。
    上述寒暑假期間調整在校內實施課程教學,不得向學生額外收取學雜
    費或輔導費用。

六、學校辦理本班,應選擇行業經營穩定、合法立案、開業滿三年以上,
    有心培養該行業人力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之。

七、學校對於擬參與階梯式建教合作機構應先辦理自行評估,評估時應注
    意左列各項:
  (一)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二)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該建教合作機構員工四分之一。
  (三)每家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分配不得少於三人。
  (四)具有該科訓練或實習設備。
  (五)參加勞健保。
  (六)免費提供宿舍。
  (七)符合第六點之條件。

八、學校應於本班三年級學期前七個月,檢附左列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提出申請,並經評估合格,始准將學生送到該建教合作機構實習。
    學校申請辦理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應檢具左列資料。
  (一)階梯式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課程調整計畫。
  (三)採計學分的成績考核計畫。
  (四)技術生訓練計畫。
  (五)技術生輔導計畫。
  (六)建教合作教育合約書。
  (七)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
  (八)評估書表(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九)其他相關資料。

九、本班學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前,應由學校會同建教合作機構辦理至少
    四十小時職前訓練,其課程應包含該行業之專業知識、安全衛生、職
    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識。有關訓練經費,由學校與建教合
    作機構共同負擔。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
    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
    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
    應包括:
  (一)訓練期限。
  (二)訓練(工作)時段。
  (三)訓練計畫。
  (四)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五)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六)住宿及往返學校交通費之提供。
  (七)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十一、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每學期應至少三次返校,每次兩整
      天,接受學校課程教學與輔導。

十二、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補充訓練及專精訓練,學校應每週指
      派相關科專業教師實地瞭解技術生技能訓練情形,查核「技術生訓
      練週記」、「技能訓練進度表」及相關部門輪調,並考核採計專業
      科目之學分。學校得按實際赴建教合作機構週數每週支給三小時鐘
      點費酬勞。
      上述學分之採認,由各校依照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辦理。

十三、建教合作機構應設置技能訓練人員,負責技術生技能訓練,確實依
      據技術生訓練計畫輪調工作崗位,並將訓練情形記載於「技能訓練
      進度表」。

十四、建教合作機構應設置輔導人員,會同學校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
      ,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加強與學校及家長之聯繫,以達成輔導之功
      能。

十五、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學校應定期或必要時指派導師或相關輔
      導人員協助建教合作機構依照「技術生輔導辦法」輔導技術生,使
      技術生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習。

十六、學校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應檢視學生住宿環境、
      瞭解學生適應與學習情形,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機構之缺失,
      應反應建請建教合作機構即時改進,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報告。
      前項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學校依照「國內出差旅
      費規則」規定核實支給差旅費。

十七、建教合作機構應負擔左列之經費:
    (一)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之津貼應依訓練契約發給。
    (二)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住宿與每學期三次往返學校交通費。
    (三)共同分擔職前訓練經費。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期間,應該辦理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並負擔保險費。
    (五)超時訓練應發給之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延長
          工時工資標準計算。
    (六)有關訓練時間、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事項,依勞動基準
          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八、學校應組成建教合作協調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
      時召集之。其成員由學校實習、教務、訓導(學務)、輔導、相關
      科(學程)主任、建教組長、生活輔導組長等代表與建教合作機構
      指定代表兼任之(校長為當然召集人),負責聯繫、協調左列事項
      :
    (一)技能訓練與學校課程之配合。
    (二)技術生技能訓練之規劃與安排。
    (三)技術生活輔導與管理事項
    (四)技術生在廠(店)適應不良之處置。
    (五)技術生違反廠規之處置。
    (六)技術生訓練契約之解除。
    (七)建教合作機構、停工、歇業,有關技術生安置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本建教合作須協調之事項。

十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各建教合作機構所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學校
      應於學生分發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前改善完成,並函報主管行政機關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