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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 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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