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照片。
五、證書字號。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七、法令依據。
八、發證日期。
九、發證機關。
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新版教師證書印製作業,照片已併同證書一起印刷輸出,非另行
黏貼照片,故無需加蓋鋼印避免照片抽換,且教師證書紙張材質、字體大
小、顏色、字形皆有規範,並於教師證書蓋有教育部部長中、英文簽字章
及教育部印信,皆具有防偽之效,爰刪除加蓋鋼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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