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申請
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四、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五、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
六、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