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學者專家。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四、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代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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