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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教師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有益教學者,由服務學校列 入學年成績考核;其特別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其具 有特殊價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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