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參加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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