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內容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
    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師培中心為辦理教育學程之專責單位。又現行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
    程,合稱教育學程,爰序文酌作文字
    修正。
三、本法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有關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
    習之順序,調整為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後修習教育實習,未來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不包括教育實習,爰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半年教育實
    習課程」修正為「半年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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