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前條規定之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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