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
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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