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以自行辦理為原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並得與設有相同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
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
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
名簡章並公告。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