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50
人,瀏覽人次:
82462502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