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
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教師進修課程名稱
    及課程大綱。
四、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因現行實務上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均係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爰修正刪除序文所定「立案或」文字。
二、查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私立文化
    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爰於第一款增列設立許可證書。
三、第二款未修正。
四、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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