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 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
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順序修正「原住民重點學校 」及「原住民教育班」文字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