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
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
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
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
    遴選結果聘任。由於遴選結果未明確界定,肇使部分教育主管機關將
    遴選會遴選結果(二人以上)另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擇聘」
    或「批核」等情形,為符合校長遴選制度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考
    評辦法之意旨,爰於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遴選會審議通過之
    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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