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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 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條適用對象為公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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