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
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
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方式,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正,於第一項明定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
    辦理方式及項目。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之總評結果為遴選會審議連
    任、轉任之參考,至新任校長因非現職校長,申請延任之校長依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均免辦績效考評。
四、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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