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
;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在實務上,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董事會於辦理校長遴選時,除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外,並各依學校校務需求訂定遴選辦法,
    以遴選合格人選,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執行多年並無爭議。
    另考量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營理念不同,且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並
    無轉任之機制,爰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僅適用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