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
;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在實務上,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董事會於辦理校長遴選時,除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外,並各依學校校務需求訂定遴選辦法,
以遴選合格人選,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執行多年並無爭議。
另考量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營理念不同,且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並
無轉任之機制,爰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僅適用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
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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